— 1 —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
(2020年6月3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章 校园安全管理
第四章 应急与事故处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管理、应
急与事故处置等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 中小学校(含普通中小学、 中
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高等学校等。
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包括学校(含校园及周边)和学校组
织的校外活动中学生和教职工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学校的正常教
育教学秩序。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实行
政府负责、属地管理、社会协同、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
全工作的领导,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开
展学校安全工作督导与考核、奖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学校安
全工作。
学校所在地村 (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学校
安全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其他学校主管部门— 3 —按照职责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 公安、 应急管理、 司法行政、 交
通运输、 住房和城乡建设、 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 文化和旅游、 卫
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
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 工会、 共产主义青年团、 妇女联合会、 残疾人联合会
等人民团体应当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志愿 者和个人参与学校安全工作,维
护学校安全。
第七条 学校应当依法 履行校园安全工作主体责任。
学生应当 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 度,接受学校的安全
教育和管理。
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 履行监护义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
育和校外安全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等部门应当建立
学校安全 投诉、举报机制,公 布投诉、举报电话等。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危害学生和教职工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学
校安全的行为, 可以向教育、 公安等部门 投诉、举报。接到投诉、
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 时处理; 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
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4 —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 有关部门、 媒体应当开展学校安全
知识及法律法规 宣传,播出 或者刊发有关公益广 告,引导全社
会共同关 注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做出 显
著成绩或者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关部门和 单位参加的
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协调机制,定 期召开联席会议, 研究和解决
学校安全工作中的 突出问题,具体工作 由教育部门 承担。
乡镇(街道)、 村(社区)、 校园周边 单位和家庭应当与学校合
作,开展校地共建、 家校共建,共同维护校园及周边安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 分
类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标准和规范,建立学校安全动态监 测
机制,制定学校安全风险 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和其他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
安全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督 促学校建立健全和 落实安全管理制 度;
(二)对学校主 要负责人、学校安全机 构负责人等进行安全— 5 —培训,指导学校 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和 培训;
(三)会同 有关部门对学校开展专业化、 制 度化、 常态化的安
全检查,及时消除学校安全 隐患;
(四)制定 突发事件应急预 案,建立公共卫生事 件等突发事
件应对联动机制,指导学校 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
(五)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学校安全事故的 救援和调查处
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 范有关规定,为
学校配齐安全保卫人员和防卫 器械提供条件和保障。
第十三条 学校的建( 构)筑物应当符合国家抗震设防和相
关建设 标准;学校的规划、 选址应当避开可能发生地 质灾害、 环
境污染以及其他 不利于学生身 心健康的区域。
已建学校 存在重大安全 隐患的,应当 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难
以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学校 迁移。
第十四条 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 可以根据校园周边环境秩序
综合整治需要,在校园周边一定 范围划定安全区域, 禁止建设
影响学校安全的 企业、 设 施和场所。 具体管理办法 由省人民政府
制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将校园及周边治— 6 —安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立校园及周边治安 形势研判、信息
互通共享、 联动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及 时排查校园周边安全 隐患。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 警校合作,按照规定在校园及周边建设 警
务室;建立健全校园周边日常 巡逻防控制 度,落实高峰勤务和
护学岗机制。
公安机关应当在校园周边安 装视频监控装置,将校园及周边
安防视 频监控系统和 紧急报警装置接入本系统监控和 报警平台。
公安机关 接到学校安全 报警信息后,应当及 时依法处置。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 交通运输、 住房和城乡建
设等部门应当 优化校园周边道 路交通规划,在学校门 前科学设
置交通 警示标志、 交通 标线、减速带和硬质防冲撞设施,建设人
行立体过街通道,划设 接送等候区及公共 停车区等, 并定期评
估和调整。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
校园及周边经 营场所和经 营活动的监督 检查,对学校特 种设备、
学生用 品、学校 食品以及原料等进行 重点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 文化和旅游、 新闻出版、 市场监督管
理、 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定 期对校园周边的出版 物经营、互联网
上网服务、娱乐、 电子游戏等经营场所进行综合 整治,依法 查处
危害学生身 心健康的出版 物、玩具、网络信息、影视节目等。— 7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学
校公共卫生事 件预防、 应急和处置工作,实 施学校公共卫生风险
监测,完善传染病信息报告网络 ,督促学校落实传染病防控措
施,加强对学校卫生保健、 营养健康和疾 病预防控制等工作的指
导和培训。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 消防救援机构
应当指导学校加强日常 消防安全管理、 宣传教育和 疏散演练,开
展消防安全监督 检查,开展学校 火灾的处置与 救援,并依法进
行火灾事故调 查。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有关部门开展防 溺水综合
治理工作, 完善相关水域、水坑警示标志和防护设 施,加强日常
安全巡查,及时排查风险隐患。
第三章 校园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依法 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 落实安全管理制 度和工作责任制;
(二) 明确负责安全管理的机 构和管理人员,加强 物防、技
防建设,按照规定 配备具有保安员资 格的安全保卫人员和防卫
器械;— 8 — (三)开展学校安全 宣传、教育和 培训;
(四)加强实 验室、消防、水电气以及电 梯、锅炉、压力容器等
特种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开展校园安全 隐患排查及整改;
(五)建立 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 案,定期开展应
急演练,依法处置 突发事件;
(六)及 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 报告校园周边 存在的重大安全
隐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办学校主 要负责人以及民办学校 举办者或者法定代表人 是
校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 岗位人员履行相应安全管理
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 家校联系制 度,及
时向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告知学校安全制 度和学生 遵守学
校安全制 度的情况,定期听取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学校
安全工作的 意见建议。
鼓励中小学校、 幼儿园学生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家长委员会
参与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学校志愿 者队伍,协助维护校园秩序。
学校应当加强对日常教学和管理中 获得的教职工、学生及其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个人信息的保护, 不得非法提供或者出售
给他人。
法律法规 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20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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