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87年11月24日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8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2006年3
月1日屏边苗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修订 2006年7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20年1月21日云南
省屏边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修正案》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第五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
—— 1 ——第六章 自治县的干部队伍建设
第七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屏边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
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是苗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属红河哈尼族
彝族自治州管辖。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汉族、彝族、壮族、瑶族
等民族。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
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
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玉屏镇。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
和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从自治
县的实际出发,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和社会事
—— 2 ——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
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
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在中
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
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
信、文化自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进各民族对伟大
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的认同,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
生,艰苦奋斗,推 动社会主义 物质文明、政治文 明、精神文明、
社会文 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以全 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目 标,
逐步把自治县建设 成为经济发展、文化 繁荣、民族团结、社会
和谐、人民 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
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
共同繁荣发展,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 体意识。禁止对任何民族的
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 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 障各民族 都有使用和发展自 己的语言
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 3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 障各民族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 体和个人不 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
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和不信 仰宗教的公民。信 仰宗教
的公民和不信 仰宗教的公民应当加强团结,共同为自治县的各
项建设事业 作贡献。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 护正常的 宗教活动,依法管理 宗教事
务。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
康、侵犯公民权利、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 动。
自治县内的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 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 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 精
神文明建设。发展 教育、科学、文化、 卫生等事业。对各族人民
进行爱国主义和民族政策的 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 德、有文化、
有纪律的公民,不 断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 德素质和科学文化 素
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 扬爱祖国、 爱民族、 勤劳勇敢、团结
互助,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提倡健康 文明科学的生活方 式,
引导各族人民增强 商品观念,克 服平均主义,自 觉地改革妨碍
民族兴旺发达和人民 致富的陈规陋习;反对封建主义和 其他腐
朽思想。
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健全社会主
义法制。加强对各族人民的民主、法制和 纪律的教育,保护各
—— 4 ——民族公民的合法权 益。依法 打击一切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 犯罪
分子,依法 惩处一切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按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
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由主任、副主任、委员 组
成,其组成人员中,苗族 成员的比例可以 略高于其人口比例,
其他民族也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并有苗族 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
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 工作需要,设 立工作
委员会和 办事机构。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
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政府 负
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 由县长、副县长、局长、主任等组成。
—— 5 ——自治县县 长由苗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 组成人员中
苗族和 其他少数民族干部, 应当逐步达到与其 人口比例相适应。
第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所属各工作部门的正职或者 副
职领导 成员中, 至少配备一名苗族或者 其他少数民族干部, 并
适当放宽对少数民族干部的 任用条件。其他工作人员中, 应当
合理配备苗族和 其他少数民族干部。
第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 用汉语言文
字或者苗族 语言文字。
第十四条 自治县的一 切国家机关和国家 工作人员, 必须公
正廉洁,恪尽职守, 努力为各族人民 服务。反对官僚主义, 形
式主义, 弄虚作假和以权 谋私的行为。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 组织、职能和工
作,依照法律的有关 规定执行。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 人民检察院, 应当有苗族 公民担任院
长或者副院长、检察 长或者副检察长。在审判员、审判委员会
委员、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中 应当合理配备苗族和 其他少
数民族公民。
第十六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 用汉语或者
—— 6 ——苗语审理和检察案 件。保障各民族 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 语言文
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语言文字或者苗族 语言文字
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制作法律文 书使用汉字。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第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按照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规律,
自主制定本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自主地 安排和管理本地
方经济建设事业,合理 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 构,大力发展 非
公有制经济。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 挥资源和区位优势,实施对 外开放、
科教兴县、扶贫开发、城镇化发展 战略,培植生物制药、电冶、
旅游、畜牧、林果等产业, 促进经济社会全 面协调发展。
第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大对 农业的投入,改善农业
生产条 件,引进和推 广先进适用的农业科学 技术,合理 调整产
业结构,发展 种植业、养殖业及其加工业,建 立和完善农村社
会化服务体系。发展 优质高效农业,推进 农业产业化, 促进农
村经济全 面发展,增加 农民收入。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 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
分结合的 双层经营体制。鼓励集体、个人在自 愿互利的原则下,
依法进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 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 7 ——第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 资源条件和市场需求,大
力发展新 型工业,重点 培植电冶、生物制药、采矿、建筑、建
材、农副产品加工等产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为 企业生产经 营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并
提供服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 视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 传统手工业,
并在资金、人才和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二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 快林业发展。大力发展 优质
用材林和经济 林,重视特种用途林和珍贵树种的发展 与保护。
鼓励集体、个人 投资造林,并保护其合法权 益。农村居民在自
留山、自留地、房前屋后或者指定的地点 种植的林木,归个人
所有,允许继承和转让。林木依法采 伐,产品自主处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大 围山自然保护区的管理,重 视
国有天然林的保护,禁止在自 然保护区和国有 天然林内种植有
害于天然林生长的作物。严防森林火灾,严禁毁林开垦、乱砍
滥伐林木、非法猎捕和经营国家保 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 安排使用育林基金,专项用于林
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结合实际,大力发展 畜牧业。
加强草山、牧场建设,建 立健全技术指导、 良种繁育、疫病防
治、畜禽产品加工和营销等服务体系,扩大畜牧业的规模,提
—— 8 ——
法律法规 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20-05-29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5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5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5:08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