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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禁牧条例 (2019年10月15日保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林地、 草地、 湿地等自然资源,实现生 态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禁牧及其管理 活动。 本条例所称禁牧,是指市、县级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 对划定的林地、 草地、 湿地等区域实施封育,禁止放养羊、 牛 等草食性牲畜的管护措施。 第三条 禁牧应当遵循统筹规划、 生态优先、 兼顾民生、 科学管理、应禁必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牧工作 的组织领导,将禁牧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禁牧管理和实 施工作;发展和改革、 财政、 农业农村、 生态环境、 水利、 公安 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牧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禁牧工作 。 第五条 对禁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 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均有 权投诉和举报,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当 事人。 对投诉和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应当保密,保护其合法权 益。 第七条 禁牧的区域包括下列范围: (一)特种用途林地、 防护林地、 幼林地、 未成林造林地 及其按照相关法规、规划实施退耕还林、封山育林的区域; (二)自然保护区、 重要湿地、 森林公园、 地质公园、 风 景名胜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 (三)草场退化严重,不 宜放牧的草地和退耕还草地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禁牧区域。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政 府对禁牧的 目标要求和当地 产业状况、农民 收入来源构成等 实际情况,结合生态 建设的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禁牧规 划,确定禁牧的区域、期限、 方式等内容,报县级人民政府 批准后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禁牧规划实施三十日 前将禁牧的区域、期限、 方式等予以公告。 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禁牧规划,报市人民政府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 备案。 第九条 禁牧 可以采用全行政区域禁止、 部 分区域禁止、 阶段区域禁止和 阶段区域交替禁止等 方式。 山区禁牧应当与封山育林、森林防 火及野生动物保护措 施相结合。 第十条 禁牧规划期限不得 少于五年,规划的区域、期 限、方式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 方面的专家进行生态环境 评估 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禁牧规划调 整后,应当在实施三十日 前将调整情况予 以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备案。 第十一条 禁牧区域的主要 出入口、人畜活动 频繁区域 应当设立界桩、护栏和标牌,公示禁牧要 求。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禁牧 标识设立 的基本指导规范,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 同乡 (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在禁牧区域内禁止 从事下列活动: (一)放养羊、牛等草食性牲畜; (二) 擅自移动或者 毁坏禁牧标志、界桩、围栏等封禁 设施;(三)放养人 非法野外用火;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 他活动。 第十三条 市、 县级、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禁牧宣 传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资 金扶持,提供品种 改良及养殖方式等技术指导, 支持禁牧区域的农 户对羊、牛 等草食性牲畜实行 舍饲圈养。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 金参与禁牧 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 同乡 (镇)人民政府 聘用禁牧管护人员,实行共 同管理。禁牧管 护人员 可以由防火护林员或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生态管 护人员兼任。 禁牧管护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宣传禁牧的法律、法规及政 策; (二) 巡逻管护; (三)发现、制止违反禁牧的行为并及时报告县级人民 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被列入禁牧范围的 土地的所有权人、 使用权 人及经 营权人,均应当 服从人民政府的禁牧 决定、配合人民 政府的禁牧措施。 第十七条 禁牧区域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协 助乡(镇) 人民政府做好禁牧工作,组织 引导村民 订立禁牧公 约,明确义务和责任, 强化自我约束与管理。 第十八条 禁牧区域内的相关国有 企事业单位的林地、 草地、湿地,由国有 企事业单位负责管护。 属于集体所有的, 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护。 鼓励民营企业、承包户等各类经营主体采取必要的禁牧 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牧区域内放养羊、牛 等草食性牲畜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 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拒不改正的,可以按每只羊处以三十 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每头牛、马、骡、驴等较大型草食性 牲畜处 以六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致使森林、林 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 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 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 织代为 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 支付。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擅自移动或者 毁坏禁牧标 志、界桩、 围栏等设施的,由市、 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责 令其限期 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承担赔 偿责任,并 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放养人 非法野外用火的, 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予 以处罚;引发森林 火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 他活动的, 从其 规定处 罚。 第二十三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依法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 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 罚法》的规定 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禁牧 监督管理中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法律法规 保定市禁牧条例202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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