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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 (2016年10月28日连云港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2日江 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批准 根据2018年10月31日连云港市第十四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 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连云 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连云港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的 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开发经营 第四章 生态保护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洋牧场管理,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推动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管辖海域内海洋牧场的规划建 设、开发经营、生态保护、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海洋牧场的发展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合 理利用和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牧场发展的 组织领导,将海洋牧场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划,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海洋牧场建设专项资金和管理工作经 费。 第五条 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牧场的综合管 理工作。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管辖海 域内海洋牧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财政、旅游、国土、港口等相关部门,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海洋牧场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海洋牧场建设、管─ 2 ─理、保护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 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海洋牧场规划由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对海洋牧场规划中的位置、面积、布局、功能等内容作出重 大调整的,应当重新报批。 第八条 编制海洋牧场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科学布局、 优化结构、完善功能的原则。 海洋牧场规划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与渔业养殖、环境保 护、海岛保护、港口、水利、旅游等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 海洋牧场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目标和依据; (二)海域范围和功能区划; (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四)人工鱼礁建设的技术要求; (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物种名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多元化投入机制,─ 3 ─ 加快海洋牧场建设。 海洋牧场规划区内海域使用金地方 留成部分应当全部用于 海洋牧场建设。其他海域的海域使用金地方 留成部分,应当安排 一定比例用于海洋牧场建设。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海洋牧场应当依法 取得海域使用权。海 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 的,应当依法办理续期手续。 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出租、转让或者继承。 海域使用权出让、流转应当纳入不动产登记管理范围。 第十二条 海洋牧场海域使用 申请由市、县(区)人民政府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审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海洋牧场的海域使用 权。 第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资建设的海洋牧场 项目,应当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由财政资金或者国 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企业投资建设的海 洋牧场项目应当依法 履行招投标程序。 第十四条 海洋牧场建设项目应当委 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核准。 海洋牧场建设主体在项目 投入运行之日三十个工作日前,─ 4 ─应当向原核准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 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验收或者经验 收不合格的,该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第十五条 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海洋牧场建 设项目的技术规范和实施要求。 海洋牧场建设主体编制的项目实施方 案应当符合海洋牧场 建设项目技术规范和实施要求,包括建设主体、建设地 点、建设 内容、投资强度、环保措施等内容。 第十六条 依法占用海洋牧场从事海洋工程开发利用的,应 当负责建设不低于同等规模的海洋牧场或者给予相应的 补偿。 已批准用于海洋牧场建设的海域,海域使用 权人一年以上未 开发利用的,由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开发利用;连续二 年未开发利用的,由批准 该海域使用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海域 使用权。 第三章 开发经营 第十七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 从事经营性 海洋牧场的投资开发和经营活动。 市、县(区)人民政府 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 规定,完善相关政 策和管理制度,简化审批登记程序。─ 5 ─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国有投资主体从事海洋牧场 的开发建设和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在海洋牧场海域内 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企业应当 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或者租赁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经检验合格的船 舶; (二)休闲渔船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职务船员; (三)各类船员均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四)拥有或者租赁供游客安全上下船的港口泊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二十条 海洋牧场休闲渔业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 产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游 客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 预案。 休闲渔业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 船舶航行、游客安全工作 全面负责。 休闲渔船实际载客量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休闲渔业经营企业应当在出海活动开 始前向游客告知安全 注意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游客安全。 第二十一条 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 获批准的,海域使用 权终止。 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停止经营活动,─ 6 ─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 和构筑物。 第四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海洋牧场环境保护工 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 设项目对海洋牧场 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牧场海洋环境的调 查、监 测、监视、评价及污染损害防治 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逐步建立海洋牧场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对于破坏海洋牧场生态环境的 违法行为,除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外,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 令违法行为人采取有 效措施修复生态环境。 第二十四条 海洋牧场投资经营主体应当配合海洋与渔业行 政主管部门进入其开发经营的海洋牧场 从事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 作。 第二十五条 投资经营主体在海洋牧场海域内 从事渔业生产 和休闲渔业等经营活动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从事海水养殖的,应当科学 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 7 ─ 饵,防止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二)从事渔业捕捞的,应当遵守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 长量的原则,采取渔具准入、捕捞限额等管理措施; (三)从事垂钓、体验式捕捞等休闲渔业活动的,应当 防止 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义务。 第二十六条 海洋牧场增殖修复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其他 区域严格控制新建排污口。 第二十七条 在海洋牧场规划区内 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挖海砂; (二)非法从事海洋工程建设或者爆破作业; (三)排放污染物; (四)倾倒废弃物; (五)擅自改变海域自然属性。 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行在海洋牧场规 划区内开展海洋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当依据水生生物增殖 放流物种名录编制放流方 案,在实施增殖放流十五日 前报送海 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增殖放流外来海洋生物物种应当 进行科学论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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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连云港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2018-12-03 第 1 页 法律法规 连云港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2018-12-03 第 2 页 法律法规 连云港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2018-12-03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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