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1999年9月2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通过2018年11月30日山西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
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
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
程》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进行工作,发挥领
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 ;依照宪法和法律
1 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村民委员会经费补助列
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予以保障。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的单数
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人数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规
模的大小、村民委员会承担的工作任务和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的
原则等提出建议,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
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人民调解、公共卫生、文化体育、治安
保卫,老年人、残疾人和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等工作需要设立若干
下属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负责人。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
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建立健全
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的各项制度,教育和督促村民履行法律、法规
规定的义务,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维护村民的合法
权益;
(二)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村民
2代表会议的决定;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本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相
关惠民政策,支持村民发展生产,带领村民共同致富,建设 美
丽乡村;
(四)依法管理属于村集体 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
积极发展村集体经济,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农民 专业合作社等
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 济发
展,尊重、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活动自主权,并保障 其合法权
益;
(五)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 兴办公益事业,支持服务性、
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
(六)管理维护文化教育卫生体育设施, 普及科技知识,
传承乡贤文化,弘扬公序良俗,倡导移风易俗,丰富农村文化
生活,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培育和践行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村民形成爱护环境、节约资源的生产方
式、生活习惯和文明风气;
(七)动员和组织村民、 驻村企业事业单位、非本村户籍居
民等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和治理,开展 形式多样的农村社区民主
协商;
(八)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之间、村民与非本村户籍居
民之间、不同民族、不同 宗教信仰村民之间的团结和谐和家庭和
3 睦;
(九)协调与邻村、驻村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农村社会和
谐稳定;
(十)向乡(镇)人民政府 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并提出
建议;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职责。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 做好环境
与资源保护、土地管理、建设规划、优抚救助、公共安全、治安保
卫、社会矫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的各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 供
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支持;有关 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
作所需经费由委托部门承担。
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九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 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 八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或
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
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 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
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4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 前十日通知村民,并公布会议议题
和议程,根据需要可以 邀请驻村单位派代表列席。
第十一条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二)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三)审议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四)审议村民委员会财务 收支、村务公开等情况的报告;
(五)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六)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七)决定村民代表会议设立、村民代表 推选办法、向村民
代表会议授权事项;
(八)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的不 适当的决定;
(九)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定;
(十)法律规定的 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 分散的村,可以设立由村民
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
议授权的事项.但是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
七项、第八项规定的职权应当由村民会议行使。
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行使的职权可以在村民自治章
程中明确。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的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5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 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
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按户推选村民代表的,应当由 推选户十八周岁以上的户代
表参加推选,具体推选户数由村民会议决定。
村民小组推选村民代表的,应当召开村民小组会议,由本
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者三 分之二以上的户
的代表参加,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按得票数从
高到低产生,但是每户只能产生一名村民代表。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应当遵 纪守法,办事公道,有议事能
力,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 与村民保持密切联系,及
时向村民传达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动员村民遵守、执行; 及时
向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
议,维护村民利益,接 受村民监督。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以 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名单由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报乡
(镇)人民政府备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随意
更换村民代表。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应当
更换村民代表:
(一)村民小组或者三 分之一以上推选户要求更换的;
(二)户口迁出并且不在本村居住,不 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
6(三)丧失行为能力的;
(四)无故不履行职责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村
民代表会议的;
(五)主动辞职的;
(六)被判处刑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村民代表会议
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
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 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 参加方可召
开。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应当经 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十八条 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应当 征求
村民的意见,经村民会议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 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 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
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 抵触,不得有侵犯
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 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 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
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 令改正。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撤销或者范围调整的,应当按照规
定的程序先行对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并制定集体 资
产处置方案.集体资产处置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通过,报乡
7 (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 状况、历史习惯、
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以及生产生活等实际需要, 分设若干村民
小组。村民小组应当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村民小组的设立、 撤销、范围调整,由村民委员会召集相关
村民小组会议讨论 后提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
报乡(镇)人民政府 备案。
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
村民委员会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实行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
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
本村重大事项在广泛听取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由村党组织
提议、村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全村党员大会 审议、村民代表会议
或者村民会议决定 .决定内容和实施结果应当公开。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 便于村民阅览的地点设置固定的村务公
开栏,公布下列事项:
(一)村民委员会成员 及其分工;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及村务监督情况;
(三)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 目标、工作安排、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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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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