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986年9月9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4年6月25日江苏
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
改〈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
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利工程管
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
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
修改〈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
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江苏省湖
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
正)─ 1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程保护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四章 防洪与清障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完好和安全,充
分发挥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水、航运等综合效益,保
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特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湖泊、堤防、
水库、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灌区、沟渠、塘坝等各类大、中、小
型水利工程和设施。 ─ 2 ─第三条 水利工程是抗御自然灾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
重要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
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水利工程的主管
部门,并可根据工程管理需要,设置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水利工
程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
定,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维护工程完好,制止破
坏工程的行为;制定和执行水情调度方案,保证工程设施正常
运行,为工农业生产、交通航运和城乡人民生活服务;加强经营
管理,实行有偿供水,开展多种生产经营;提高职工的政治、业
务素质和科学管理水平。
第五条 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完好和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
的义务。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和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
组织和个人,都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工程保护
第六条 为了确保工程安全和防汛抢险的需要,水利工程的
管理范围规定如下:
(一)河道、湖泊的管理 范围:
1、有堤防的河道, 其管理范围为两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 3 ─ 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
道,其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河口两侧五至十米,或根
据历史最高洪水位、设计洪水位确定。挡潮涵闸下游河道的管理
范围可以延伸到入海水域,其中无港堤河段的管理范围为港河
两侧一千米至二千米。
2、湖泊的管理范围为湖泊的水域、蓄洪区、滞洪区、环湖大
堤及护堤地。
(二)流域性主要河、湖堤防的管理 范围:
1、洪泽湖:迎水坡由盱眙县老堆头至二河闸段,防浪林台
坡脚外十米;二河闸至码头镇段,以顺堤河为界(含水面)。背
水坡有顺堤河的,以顺堤河为界(含水面);没有顺堤河的,
堤脚外五十米。
2、骆马湖:迎水坡有防浪林台的,林台坡脚外十米;无防
浪林台的,堤脚外三十米至五十米。背水坡东堤至自排河边,南
堤至中运河边,西堤堤脚外四十米,北堤至顺堤河边。
3、里运河(含高水河):背水坡东、西堤堤脚外三十米至
五十米。西堤临湖段有防浪林台的,林台坡脚外五十米;无防浪
林台的,堤脚外湖面一百米至二百米。
4、入江水道:背水坡堤脚外五十米。
5、新沂河:背水坡南堤至沂南小河边,北堤至沂北小河边
(漫水地段不得小于三十米);无沂南、沂北小河的,堤脚外三─ 4 ─十米至五十米。
6、苏北灌溉总渠:背水坡北堤有排水渠的,至排水渠边;
无排水渠的,堤脚外三十米。南堤有顺堤河的,以顺堤河为界
(含水面);无顺堤河的,堤脚外三十米至五十米。
7、中运河、新沭河、总沭河、沂河、邳苍分洪道、不牢河、徐洪
河、怀洪新河、望虞河、太浦河:背水坡堤脚外二十米。
8、微山湖:迎水坡和背水坡堤脚外各六十米。
9、淮沭河:背水坡堤脚外五十米。
10、二河:东堤背水坡有顺堤河的,以顺堤河为界(含水
面);无顺堤河的,堤脚外五十米。
11、长江:背水坡有顺堤河的,以顺堤河为界(含水面);
没有顺堤河的,堤脚外十米至十五米。
12、太湖:迎水坡堤脚外二十米。背水坡有顺堤河的,以顺
堤河为界(含水面);没有顺堤河的,堤脚外十米至十五米。
13、通榆河:背水坡堤脚外至截水沟外沟口。
14、海堤:迎水坡堤脚外一百米至二百米;第二道海堤堤脚
外二十米至一百米。背水坡有海堤河的,以海堤河为界(含水
面);无海堤河的,堤脚外三十米至五十米。
处于以上河道城镇段的堤防,在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确保
防洪安全的前提下,背水堤的管理范围,堤脚外不得少于五米。
(三)大中型涵闸、水库、灌区的管理 范围:─ 5 ─ 1、大型涵闸、抽水站:上 下游河道、堤防各五百米至一千
米;左右侧各一百米至三百米。
中型涵闸、抽水站、水电站:上 下游河道、堤防各二百米至
五百米;左右侧各五十米至二百米。
水利枢纽工程内分别由水利部门和其他部门管理的各类建
筑物,凡各自的管理范围已经划分明确的,不再变动;未经划
分明确的,在不影响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管理的 前提下,兼顾其
他方面的需要,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协商划定,报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新建工程在批准设计时,应同时明确规定管
理范围。
2、大中型水库:设 计最高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及大坝背水
坡坝脚外一百米至二百米。大坝两端的山头、岗地,可根据安全
管理需要,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管理范围。
3、十万亩以上灌区:干渠背水坡坡脚外三米至五米;支渠
背水坡坡脚外一米至三米。
(四)其他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的管理 范围以及前二、三
项中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有幅度的具体划定,由市、县人民政府
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第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由水利
工程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和 使用。其中,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批
准,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可继续由原单位或个人使用。属─ 6 ─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以上所有从事生
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服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安全监
督,不得进行损害水利工程和设施的 任何活动。
第八条 为了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发挥工程应有的效
益,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损坏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等各类建 筑物及机电
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
(二)禁止在堤坝、渠道上扒口、取土、打井、挖坑、埋葬、建
窑、垦种、放牧和毁坏块石护坡、林木草皮等其他行为;
(三)禁止在水库、湖泊、江河、沟渠等水域 炸鱼、毒鱼、电
鱼;
(四)禁止在行洪、排涝、送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 影响行水
的建筑物、障碍物、鱼罾鱼簖或种植高秆植物;
(五)禁止向湖泊、水库、河道、渠道等水域和 滩地倾倒垃
圾、废渣、农药,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环境保护
法、水污染防治法 禁止排放的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
(六)禁止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盖房、圈围墙、堆放
物料、开采沙石土料、埋设管道、电缆或兴建其他的建筑物。在水
利工程附近进行生产、建设的 爆破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的安
全;
(七)禁止擅自在河道滩地、行洪区、湖泊 及水库库区内圈─ 7 ─ 圩、打坝;
(八)禁止拖拉机及其他机动车辆、畜力车雨后在堤防和水
库大坝的泥泞路面上行驶;
(九)禁止任意平毁和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农田水
利工程和设施。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水利工程每年应组织 检查,对损坏
的工程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加固 或更新。所需经费应纳入财政
年度计划。
第十条 水利工程设施应按照受益和影响范围的大小,实行
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 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进行管理。受益和影响范围在两个市以上的流域性水利工程设
施,由省水利部门管理; 受益和影响范围在两个县以上、一个市
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由市水利部门负责管理; 受益范围在两个
乡以上、一个县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由县水利部门负责管理; 受
益在一个乡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由乡水利站或村民委员会负责
管理。
由省、市、县管理的水利工程,有的 也可以按照工程的统一
标准和管理要求,委托下级水利部门管理。集体经济组织 按照工─ 8 ─
法律法规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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