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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3024.2—2015 进出口商品运载工具承退租鉴定规程 第2部分:船舶承退租鉴定 Rules for the on/off hire survey of the carriers for import/export commoditiesPart 2:On/off hire survey of vessels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15-05-26发布 2016-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SN/T 3024.2—2015 前 言 SN/T3024《进出口商品运载工具承退租鉴定规程》共分为3个部分; 第1部分:通则; 一第2部分:船舶承退租鉴定; 第3部分:集装箱承退租鉴定 本部分为SN/T3024的第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人境检验检 疫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江涌、王迎庆、王厚晏、陈力群、吕晶。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1 SN/T 3024.2—2015 进出口商品运载工具承退租鉴定规程 第2部分:船舶承退租鉴定 1范围 SN/T3024的本部分规定了船舶承退租鉴定的方法、程序和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散货船、杂货船和集装箱船的承退租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885石油计量表 SN/T2389.13进出口商品容器计重规程第13部分:石油及其液态产品船舱静态计重 SN/T3024.1进出口商品运载工具承退租鉴定第1部分:通则 ASTMD1250VOL8TABLE-54B校准石油测量表 3术语和定义 SN/T2389.13和SN/T3024.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基本要求 4.1工作条件要求 4.1.1船舶应停泊于码头或锚地,处于适宜工作的状态 4.1.2鉴定人员应备有防静电工作服、防滑鞋、安全帽、照相机、经国家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合格的计量 器具(如:量油尺和温度计)、试水膏、计算器等。 4.2技术条件要求 4.2.1船舶所有人(或承运人)应提供经专业船舶检定机构认可、签发并在有效期内的相关资料、规范、 图表以及船舶的航海日志等资料。 4.2.2船舶承退租鉴定包括燃油鉴定和船况鉴定两个部分,可以根据委托人的申请实施燃油鉴定、船 况鉴定或燃油及船况鉴定。 4.3安全要求 4.3.1鉴定人员应遵守船舶的安全制度和要求,发现任何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隐患应与船方及相关方协 商解决。 4.3.2鉴定人员应避免在恶劣天气情况下进行鉴定工作。 1 SN/T 3024.2—2015 5方法和程序 5.1准备工作 5.1.1接到鉴定业务后,应及时了解与鉴定工作相关的信息。 5.1.2鉴定人员登轮后,应向船方了解船舶基本状况,有无损坏缺陷,船舶加油情况及承退租时间(包 括北京时间和格林尼治时间)、承退租地点等相关信息 5.1.3查看船舶轮机日志,工作中需用的各类船舶证书、图表,向轮机长了解船舶燃油的贮存量及油舱 分布、船舶在各种状态下的燃油消耗量等情况。 5.2燃油鉴定 5.2.1纵倾数值 读取船舶舰吃水,计算出船舶纵倾数值。 5.2.2横倾数值 读取船舶左右吃水或通过横倾仪,获得船舶横倾数值。 5.2.3液深/空距的测量 5.2.3.1如船舱有一个以上的计量口,应在各计量口或检测点(基准点)逐一测量,根据舱容表的规定修 正、计算液深或空距。 5.2.3.2测量应做到下尺稳、触底轻、读数准,当尺锤触及舱底的瞬间即可提尺。检尺应连续测量3~ 5次,取其算术平均值。如连续两次测量值相同,则取该值。测量差值如超过20mm,则应适当增加测 量次数;当连续2次以上差值超过40mm时,应暂停测量。 5.2.3.3测量易挥发的轻质油的深度或空距时,如尺带上油迹不清晰,应涂试油膏进行检尺 5.2.3.4测量深度时应根据下尺高度和参照高度的差异情况,确定差异高度为凝结油或冰冻等 5.2.3.5对于船舱的自动测深装置,包括船方提供的油水界面仪等均可以使用,但应检查其检定证书及 有效期。如有异常,以手工测量结果为准。 5.2.3.6 对于直接显示数值的日用柜和沉淀柜,应到相应地点进行数据读取 5.2.4油温的测量 5.2.4.2 逐一测量各舱液温,用水银温度计测量经过加温油品的温度时,温度计在油品中至少停留 15min;测量不加温油品的温度时,温度计在油品中至少停留10min。用电子温度计测量油品温度时, 应等温度计示值稳定后再读数 5.2.4.3船方的自动测温装置应经过检定并在有效期内使用。如有异常,以手工测量为准。 5.2.5计算 5.2.5.1舱内液深/空距的纵、横倾修正 5.2.5.1.1当船舶处于纵倾或横倾状态下,而船舱测量管又未设在船舱纵向和横向的中部,应对舱内液 体体积或油深/空距进行修正计算 5.2.5.1.2如船方具备油舱容积或油深/空距的纵、横倾修正表,可据以修正。 5.2.5.1.3如船方不具备纵、横倾修正表,则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修正或处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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